行政复议
www.365355.com 发布时间:2015-04-03 14:43:22 来源: 作者:
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审查,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的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法律制度。
(一)复议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申请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二) 复议管辖
1.宁波市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对县(市)、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2)对市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3)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的;
(4)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的;
(5)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6)法律、法规授权的由市政府直接管理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7)其他依法由市政府管辖的。
2.县(市)、区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对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2)对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县(市)、区政府申请复议的;
(3)对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县(市)、区政府申请复议的;
(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5)法律、法规授权的由县(市)、区政府直接管理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6)其他依法由县(市)、区政府管辖的。
3.市政府工作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对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的;
(2)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的;
(3)法律、法规授权的由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4)其他依法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复议的。
(三)复议程序
1.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复议,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受理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处理:
(1)对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应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理
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复议,但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4.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滥用职权,或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可决定撤销、变更或确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