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www.365355.com 发布时间:2015-04-03 12:52:43 来源: 作者: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1)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申办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
承办机构赣县国税局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赣县国税局 3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