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www.365355.com 发布时间:2015-04-03 12:46:42 来源: 作者: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24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12、2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0条;
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三章;
5、《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3、5、12、15、21、26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
企业
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县环保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环保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申办材料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向县环保局提出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需监测的项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或调查(调查可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承担),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3、建设单位向县环保局提交验收相关资料;
4、县环保局组织成立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5、验收合格,由县环保局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公示;若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经限期整改后,再按此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6、公示通过后,由县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
免费
承办机构赣县环境保护局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赣县环境保护局,邮编:3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