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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
www.365355.com 发布时间:2015-04-03 13:00:00 来源: 作者: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
  
办理条件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团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会社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江西”、“江西省”、“赣”等字样。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办材料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办理程序
提交筹备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报登记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成立并发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
  1、社会团体申请费每件10元;
  2、社会团体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社会团体成立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公告费用由社会团体承担。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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