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程序
www.365355.com 发布时间:2015-04-03 12:50:55 来源: 作者:
一、办理部门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二、办理职责
依法实施对本省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并实施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办理程序
㈠制定计划
⒈根据我省经济特点,对重要产品制定《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受检产品目录》。《受检产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⒉承办人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我省实际情况,重点选择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及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初拟受检产品目录,初步选定各类产品的承检单位。
⒊召开处务会,由承办人介绍初拟计划情况,并由处长在计划上签具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下达。
㈡组织实施计划
⒈省局每季度下达1次定期监督检验任务。
⒉有关承检机构接到省局下达的检验任务后,应当在5天之内提出检验细则、产品抽查方案等,上报省局。
⒊承办人对承检机构提交的检验细则和产品抽查方案进行审查后,报处领导审定。
⒋承办人负责草拟省定检通知,经处领导审核,报分管局长签发设区市局及有关承检单位。
⒌召开由处领导、承办人和有关质检机构负责人参加的省定检预备会议,研究有关注意事项,提出工作要求,同时各承检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召开相应的检验工作预备会议,明确检验任务。
⒍承检单位抽样人员持省局有关文件和抽样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有关企业抽取样品,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的待销产品,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
⒎拒绝抽样的,应在抽样单上如实记录,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证实后,其产品按不合格产品论处。
⒏承检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工作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及时以挂号方式寄送受检企业,并做好时间记录。
⒐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有关说明材料,省局视情节决定是否安排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⒑承办人收到企业复检申请后,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在申请书上加具审查意见并报处长审批后,方可安排复检。
⒒经处领导批准复检后,承办人委托原承检单位对企业进行复检,复检的样品应为原抽样被封存于企业的样品或是承检机构留存的样品,复检项目原则上按检验细则,如不合格项目与其他项目无关联的,经征得处领导同意后,可以仅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⒓承检单位检验完毕后,重新出具检验报告,并报送省局,由省局根据检验结果和有关情况作出复检结论,并书面通知受检企业和承检单位。
⒔ 全部检验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于实施季度的季末前3日将检验报告、抽样单、监督检查介绍信副本、检验结果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按要求报送省局监督处。
㈢监督检验结果后处理
⒈承办人对抽查结果进行初步分析,提出处理建议,经处长审核后确定处理意见,并报分管局长审批。
⒉承办人综合汇总承检单位上报的材料后,草拟省定期监督检验产品质量通报,报处领导审核、分管局长审定后下发各设区市局,同时抄送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
⒊省级定期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合格的企业,由省局向受检企业颁发《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书》。
⒋以通报或通知书形式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⒌组织召开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班或质量分析会。
⒍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由省局或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对不合格产品企业进行整改,并下发《整改通知书》。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通知受检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⒎企业完成整改后,向负责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资料审查或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合格后,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按原检验方案进行复查检验。复查申请自省局发布定期监督检验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⒏复查结论由组织复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复查企业,设区市局组织复查的,复查结论还应按规定报送省局监督处。
⒐对不认真整改、逾期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负责复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强制性复查。复查和强制性复查的费用由受检企业支付。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⒑对连续两次定期监督检验不合格企业,省局将向其发出"黄牌"警告。
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局将给予公开曝光:
①连续两次定期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②复查仍不合格的;
③拒绝定期监督检验的;
④拒绝整改的;
⑤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的;
⑥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⑦消费者、社会及政府关心的热点产品的不合格产品的。